法官認為:「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認為被告進室友房間屬「正當事由」。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告訴乃論】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1項)。
無故隱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2項)。
本案緣由:
林姓男大生,因為未經許姓室友同意,直接衝進他房間的廁所拉屎,許男怒告林男,全案鬧上法院。
法官聽取雙方陳述,許男憤怒表示,他回家就聽到房間廁所有林男的聲音,進去一看林男屎也沒沖乾淨,還有排泄物跟污漬留在裡面,林男則辯稱,他的確有進去許男的房間,但他沒有想「侵入住宅」。
林男繼續解釋,他天生就是容易拉肚子的體質,那天跟朋友吃東西聊天玩剛好又急性腸胃炎,當下立刻就想上廁所,但租屋的地方共2間廁所,其中1間有人在用了,他不可能當著大家的面拉出來,當下實在沒有辦法忍,只好趕快去敲許男的房門,但敲第1次沒人應,第2次實在忍不住,敲了房門以後就衝進去上廁所了。
林男會不會成立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關鍵在於是否「無故」
判決書摘要:「就像是久旱逢甘霖般地爽快」認為被告進室友房間屬「正當事由」。
法官認為:被告因肚子痛,沒有事先取得事先取得室友的同意便進入使用廁所,「並未違背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的精神,具有社會相當性」、「要是本案不能算是「正當理由」的話,其實法院便是告訴大家,即便肚子再痛,也只能拉在自己的褲子裡面,或是選擇在眾人面前便溺,可是這樣簡直是一種凌遲,也是對於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完全是一種「不正義」的價值判斷。」最後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判林男無罪,不過法官也附帶表示,被告事後未妥善清理許男房間的廁所,造成髒亂,可以另外透過民事提告損害賠償。
【相關考題練習】
1.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行為客體?
(A)他人之住宅 (B)他人之工廠 (C)洽公時間之地政事務 (D)公寓大廈之樓梯間
2.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行為客體?
(A)無人居住之私人房屋 (B)搭建在工地上工寮 (C)房子外圍牆內花園 (D)房東隨意進入房客房間
3. 下列何者屬於刑法第 306 條侵入住居罪之行為客體?
(A)路過客地投宿旅社 (B)無對外開放辦公室 (C)供人居住船隻 (D)以上皆是
4.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的「無故」是指?
(A)欠缺動機 (B)欠缺動作 (C)欠缺正當理由 (D)欠缺實質舉止
5. 無故侵入下列何處,不會成立侵入住宅罪?
(A)住宅旁附連圍繞之花園 (B)建築物 (C)汽車 (D)船艦
【答 案】
CADCC
【解 析】
4.
(1)侵入:是指未得到要進入處所主人的許諾,擅自進入來說。
(2)無故:通說認為「無正當理由」,不侷限於無權或不法。至於侵入的理由是不是正當,就留由執法人員根據客觀事實來認定。
(3)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住宅,是指他人日常生活居住的處所,但不限於必須經常居住的宅第,即使他人因工作需要臨時租賃的寓所或路過客地投宿旅社、飯店的房間,在解釋上都可認為是他人的住宅。
5.他人的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本題中,不包含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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